(記者孫慶璋/嘉義報導)照過來!照過來!行駛無審驗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可依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所以讓我們快快樂樂響應環保,平平安安騎車回家!
日前台北市有位董小姐騎著電動自行車上路,結果被警察機關開罰1,200元,原因是該車型無審驗合格標章。嘉義市環保局表示,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應審驗合格並取得審驗合格標章(應黏貼於車頭支架或明顯處),才可以行駛於道路。.
審驗合格標章採閃電造型,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的閃電是黃色,外圍被淡草綠色的兩個圓形環繞;電動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為紅色閃電,外圍兩個圓圈為淺藍色。
嘉義市環保局表示,電動自行車不需要申請牌照,免燃料稅及牌照稅,駕駛人不需要考駕照,以電力為主、不需人力踩踏,最高行駛速度在25km/h以下;電動輔助自行車大同小異,不同處在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高行駛速度在25km/h以下。
依據政府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規則,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即為電動機車)需要申請牌照,駕駛人需要考駕照、戴安全帽,最高行駛速度超過45km/h。嘉義市環保局提醒,騎乘電動車,為了安全起見,應戴安全帽、二段式左(右)轉、遵守行車號誌、行駛於慢車道靠右行駛且不可行駛行人穿越道、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