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慶璋/嘉義報導)越演越烈的塑化劑風波,令衛生署28日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5月31日凌晨,嘉義市衛生局局長孫淑蓉及蔡江泉消保官,分派20組人力經行前訓練後,針對全市連鎖超商、冷飲店、檳榔攤、雜貨店進行全面稽查,至目前為止共稽查267家、產品881件其中不合格326件。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5月31日未符合規定部份經複查仍未下架,則依通路商若拒絕、妨礙或規避稽查抽驗者,以違反食品管理法第35條處3萬元以上至15萬元罰鍰。由於第一天執行大部份店家對安全證明之認定尚有疑慮,為使民眾清楚瞭解相關規定,本局採逐一詳細說明方式進行。
依據衛生署於5月28日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5大類食品,凡含有確認塑化劑污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者,必須立刻下架回收。
如使用起雲劑者,應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零時前提出「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或「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任一文件為安全證明。
如食品販售處仍有應由製造商回收,而仍未下架之產品,其製造商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處分;如食品販售處對5類類食品未能提出安全證明,將要求立即下架不得販賣;第二次複查仍未下架,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或35條處分。
衛生局長孫淑蓉呼籲,市內各販賣者業,如販賣上述五大類產品應於30日前,向上游廠商索取安全證明,未取得證明之商品請自31日起先暫時下架,直到取得證明文件方再上架,相關證明文件建議販賣業者,可張貼於明顯處供民眾選購之參考!
另為消除民眾疑慮,免費受理市民食品是否含塑化劑檢驗服務部分,至31日止,共接受民眾申請檢驗案件84件,自5月29日至今累共計收件185件。此外,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轄內3家廠商,購買加川興業有限公司含塑化劑原料,包括百香果果汁粉-A、草莓果汁粉-N、檸檬果汁粉-N、水蜜桃果汁粉-N、紅蘋果果汁粉-N'、柳橙果汁粉-A等品項,本局會同嘉義市刑警大隊進行查扣,共計查扣486公斤,目前查封於本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至於新北市千賓香料行販售至本市金桔色漿1公斤乙案,經查販售時間為99年7月且已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