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訂「駕駛人拒絕接受稽查」條款,已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修訂條例第60條針對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提高罰款為1萬到3萬,並吊扣駕照。
嘉義縣警察局表示,為處份開車拒受稽查、或因而肇禍者,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針對駕駛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罰責由新臺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提高為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另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照1年。
縣警局指出,該條例第61條針對駕駛人因拒絕接受稽查,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罰責由新臺幣3萬元至6萬元罰鍰,提高為新臺幣9萬元至15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吊銷駕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嘉義縣警察局提出呼籲,請駕駛車輛時,如遇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攔檢,應依指揮方向停車並依指示受檢,以避免因拒絕受檢而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