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業務成效要點」,擬將稅務局提供之稅目優惠及工策會提供之後湖地區閒置土地或廠房彙整表等資訊,提供本市未登記工廠知悉,以提高廠商遷廠意願。
工廠稅目優惠如下:
一、地價稅部分:
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提出申請,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二、土地增值稅部分: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其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是以,二年內重購工廠用地,若符上揭規定准予退還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三、房屋稅部分: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自有房屋供合法登記之工廠直接生產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