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政隆/嘉市報導】為使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保障並加強勞雇關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年來持續擴大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就尚未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以達成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之目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分階段公告指定政黨(92年10月1日)、勞工團體(92年12月1日)、全國性政治團體(94年6月30日)、工商業團體(98年1月1日)、社會團體(98年5月1日)、自由職業團體(98年7月1日)、所僱用之勞工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
為增進近年來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了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本府於今年5月7日辦理第1場相關工資工時、勞動契約、職業災害等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本次宣導會為第2場,以勞工退休法令制度及實務運作為宣導會主題。
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於申請退休時方有退休金的所有權,然我國企業多屬於中小型企業型態,平均存續期間約為13年,又因勞工的流動率偏高,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機率不高,以致領取退休金的機會相對減低。民國94年7月1日政府開辦勞工退休金新制運作,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係採確定提撥制,設置勞工個人儲蓄帳戶,不至因轉換工作或企業倒閉而無法領取,勞工於年滿60歲時可請領個人帳戶累積的金額,勞退新制的改制,一掃過去大部分勞工沒有退休金可領的窘境,轉變為勞工一定有退休金可領的新世紀。
為讓各新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單位清楚了解勞工退休制度及相關法令並於實務面執行時能依法辦理,本次宣導會特別邀請勞工保險局嘉義辦事處鍾威光專員講解「勞工退休條例及提繳實務說明」、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兼任講師黃衍三老師講授「新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轉換實務說明」,藉著課程之講解及課後之綜合座談互動交流,期使新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單位於辦理勞工退休金事宜能更適切法令遵循及實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