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政隆/嘉市報導】 嘉義市市長黃敏惠16日在議會表示「只要對市民不利,我都反對」。黃市長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擬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辦理,也就是說縣市必需共同擬訂改制計畫,再送議會同意;同時,改制計畫書也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二條文載明的十款事項,其中包括了「改制後之名稱」以及「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這是法律的規定。
她也說,針對合併三項條件:
(一)保證合併後的名稱叫做嘉義市。
(二)保證合併後的市治所在在目前的嘉義市。
(三)保證嘉義市民的代言人在新議會席次要有半數,是對嘉義市市民負責的態度。
嘉義市好不容易自71年從縣轄市升格恢復為省轄市,是釵h先進努力的成果;市治所在地要設在嘉義市,是保障市民的權益,免受洽公舟車之苦;保證嘉義市民的代言人在新議會席次要有半數,是讓嘉義市市民的代言人在新議會有主導權,才能真正為嘉義市市民的權益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