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姿柔/嘉市報導】6日上午在市議會多位議員提出,位於文化路旁都市計劃三號公園部分地區將於5月15日拆除一事。黃市長說,三號公園(原西北一號公園)早於民國80年完成徵收程序,必須於民國100年6月前依都市計劃法開闢完成,亦多次親自參與與民眾有約,當面說相關補償規定。
上月28日仍請陳秘書長帶領相關業務同仁,親自抵達現場協助解決民眾疑慮,充分顯現市府對當地民眾關心事由,仍保持一貫關心、協助態度。如有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情況,亦要求社會處與里幹事主動協助處理。
黃市長表示,上任三年多來,勤跑基層,不僅多次參與市長有約,她相當了解公三地區居民心聲,也積極向中央爭取經費協助解決臨文化路旁,已劃定、未徵收土地問題,以及納入行政院都市更新專案等,投入釵h心力,都是為了解決此處土地受限、無法發展窘境。
工務處都市計畫科表示,三號公園早期稱西北一號公園,早於日據時代就劃設為公園用地,民國38年10月29日重新公告實施,64年6月10日通盤檢討時,均仍維持公園使用,93年9月30日最近一次通盤檢討,亦僅將原西北一號公園改名為三號公園。
建設處指出,三號公園以文化路(東)、世賢路一段(南)、台鐵縱貫線(西)及博愛路橋(北)所圍街廓範圍,面積25.26公頃。扣除林務局埤仔頭公園4.6公頃、緊鄰文化路未徵收土地3.09公頃及博愛公園1.4公頃,賸餘約15公頃面積土地除市有地外,早於民國80年間完成徵收,均為此次拆除範圍。
因此對區內早期已徵收或撥用地區,當時已給予土地及合法房屋補償費,因此依據「本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對71年6月30日以前之建物給予救濟金、人口遷移費、現住戶搬遷費及機具遷移費。
先前陳情民眾有持縣府時期訂定租約,主張有承租事實。但依其主張案內租賃契約條款,載明禁止轉租條款,因此民眾私下轉租情況,屬民法債之關係,並無法據此取得與市府租約權利。
由於三號公園拆除作業去(97)年度已編列五百萬元地上物拆除工程經費,因多方考量,延至今年辦理,將於本月15日進行斷水、斷電及安全圍籬施設工程,尚請民眾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