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姿柔/嘉義報導】為使業者瞭解相關「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訂於98年3月20日上午10時於本市垃圾焚化廠辦理說明會,歡迎業者踴躍參與,倘若有任何疑慮,請電洽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污染防治科,聯絡電話為(05)225-1775 。
近年來空氣品質不良指標污染物,主要為臭氧及懸浮微粒,因此環保署於98年1月8日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針對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訂相關管制措施及改善期限。
針對轄區內既存污染源,應於98年7月1日前符合法規規定。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設置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於98年4月1日前,檢具其空氣污染物防制計畫向嘉義市政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前項改善期限不得超過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