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政隆/嘉縣報導】嘉義縣財政稅務局31日表示,財政部已正式公告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請民眾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修定內容包括,第二點、稅務案件有(1.稽徵機關於審查階段中,就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有協談之必要。2.復查、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或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案件,對課稅事實之認定或證據之採認,徵納雙方見解歧異。)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得與納稅義務人協談。
第三點、協談案件依下列方式產生,(一)、由承辦人員或其股長簽報核准。(二)、復查委員會之決議。(三)、稽徵機關首長交辦。
第十點、協談案件應將協談經過及結果製作協談紀錄,載明(1.協談日期、地點。2.所有參加協談人員之姓名、職稱。3.協談要點。4.協談結果。)等事項,並由所有參加協談人員簽章。
第十三點、依本要點達成之協談結果,經稽徵機關簽報核定或簽提復查委員會之協談案件,除有(1.協談之成立,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達成者。2.協談成立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影響課稅之增減者。)情形之一外,稽徵機關應儘量遵照協談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