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慶璋/嘉義報導】針對贈與申報轉移土地問題,嘉義市稅務局10日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不適用優惠稅率。
最近有民眾電話詢問,以「贈與」方式申報移轉土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2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雖經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黃太太將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給兒子,兒子無法提出付款證明,雖經國稅局核課應繳納贈與稅,但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