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姿柔/嘉市報導】洪姓民眾因毒品案通緝逃亡數日後,於4月份遭逮捕後解送嘉義地檢署,洪員在地檢署拘留所內連絡有多次毒品前科之李姓友人,將價值10,000元之名貴手機交友人,託李姓友人將手機轉交洪員家人,李姓友人當場接受所託,未料李姓竟將所託之手機以2,000元賤賣給他人,再將變賣後之現金花用殆盡。
洪員於日前因勒戒期滿出所發現,受託之李姓友人未將所託交之手機送交給其家人,竟將手機占為己有,洪員除感嘆:『真是請鬼開藥單,將手機交給最信任的友人,竟遭獨吞!』,亦向警方報案處理。
公園派出所所長表示:有些民眾法律常識的缺乏暨道德觀念薄弱,誤以為將他人所託之物品『暫』為己用是沒關係的,其實該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侵占等罪。
嘉義市政府警察第二分局分局長李繼平呼籲:目前科技進步,現今釵h歹徒都會利用早期所沒有行動電話犯罪,向被害人詐騙財物、恐嚇勒贖、騷擾滋事等,故要將手機交予他人保管或借由他人使用應審慎,否則將會惹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