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姿柔/嘉市報導】行政院勞委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辦理「失業勞工子女98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案,本(98)年自10月1日起受理申請,至10月31日截止。
本案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而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 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8年9月30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8年3月31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97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失業家庭子女補助、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等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0,000元。
※受理申請日期:98年10月1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受理申請程序:
(一)請洽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或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輓虪U章之子女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