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5月11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條文,規定小型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或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後座乘客亦應與現行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依規定繫安全帶,違反此規定者,於一般道路處駕駛人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罰鍰,高、快速公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處罰乘客,全國訂於本(101)年(以下同)2月1日起同步執法。
有關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之審定,係以文字、圖畫、口頭或語音播放等方式均屬之,惟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就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個別予以舉發。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自100年8月1日起配合宣導期間,透過媒體及警備巡邏車LED跑馬燈等方式,積極宣導「後座乘客與現行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觀念;另自101年1月1日起利用各式交通稽查及路檢勤務加強勸導,藉由員警解說及勸導單的提醒,加深駕駛人及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觀念,截至101年1月30日止計開立3,099件勸導單。
為落實「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警察局將於101年2月1日起利用各式交通稽查及路檢勤務,針對「未繫安全帶」、「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情事」、「每條安全帶供2人以上使用」及「安全帶扭曲或反轉或帶扣未確實緊扣」等情形加強執法,期能減少事故發生之人身傷亡。
交通部統計交通事故中後座未繫安全帶致死率超過繫安全帶的3.6倍,乘客未繫安全帶死亡率為有繫安全帶的2.7倍,警察執法非以取締為目的,係以維護道路人、車安全為導向,「繫好安全帶 平安幾世代」,為保護你我生命,「請將安全『帶』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