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政隆/嘉縣報導】尚未換發廢水排放野i證(文件)的事業單位請注意!即日起請儘速至嘉義縣環保局辦理,以免逾期未完成換證而失效,除影響了自身權利,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換證者,將遭受新台幣六萬以上罰鍰處分。
環保局今年度全面發文通知事業單位進行野i證換發,並針對尚未換發的事業單位多次發函通知。環保局指出,嘉縣有三百七十五家業者必須辦理野i證換發,目前已有三百一十四家業者提出申請,兩百七十四家完成換証,另有六十一家尚未提出換證申請。
環保局表示,依「污染防治野i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規定,業者應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野i證(文件),並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重新核准的相關野i證(文件)。經通知換證者,應依通知期間辦理換發,若未涉及因製程變更或廢水產生量增加,致廢水處理設施或污泥處理設施變更者,免技師簽證,亦免證照費、審查費等費用;若換發期間原取得的野i證(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卻尚未完成換發或准駁者,應以原核准事項繼續進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環保局十日呼籲已接獲通知而尚未換證的業者,請於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否則原領有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野i證(文件)將不具效力,且不得再排放任何廢水,非法排放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以上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業者有任何疑問可電洽環保局水污科陳先生,電話05-3620800轉分機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