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政隆/嘉義報導】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違反漁業法第48條,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嘉義縣竹崎警分局2日在竹崎鄉清水溪昇平村河段,查獲林姓民眾涉嫌使用電氣非法獵補野生「鱸鰻」,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暨漁業法移送法辦,縣府農業處籲請民眾引以為鑑,切勿隨意補捉野生動物,以免觸法。
農業處綠化保育科長鄭永華指出,林姓民眾因於2日凌晨在竹崎鄉清水溪昇平村河段使用電氣,電魚獵捕1尾保育類II級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鱸鰻」(長119公分、胸鰭下圍30公分、重6公斤),而觸法。
竹崎警分局查獲之保育類II級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鱸鰻」,因遭受嚴重電擊,奄奄一息,縣府農業處緊急送醫救護,惟仍於2日下午21時釩襲i不治,案由司法單位處理中。鄭永華籲請民眾多注意、共同維護相關保育類動物生態,留給稀有動植物生存的空間,也免無意間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