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政隆/嘉義報導】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財稅局指出,民眾如想藉由低價標購法拍土地轉售賺取利益,必須注意到土地增值稅稅負問題,另違章房屋亦須繳納房屋稅,也請持有者特別注意。
舉例來說,所標購之土地拍定價每平方公尺3,000元,而該筆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是以較低之3,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亦即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為3,000元。假如再移轉時當期之公告現值為10,000元,就必須負擔從3,000元漲價到10,000元之間的土地增值稅,所以民眾對於法院拍賣土地之標購與出售,土地增值稅稅負問題,必須列入考慮範圍。另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房屋無論是合法或違章建築,有無向地政機關辦理房屋保存登記,皆屬房屋稅課徵對象,均應依規定向財稅局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至於未辦理保存登記且無使(建)用執照房屋申請設籍,房屋所有權人除須填寫申報書外,尚須檢具承諾書敘明房屋權力來源,並承諾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力等事項。財稅局並且表示,倘土地與房屋非屬同一人,尚須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建築之同意書,避免爾後爭議(有疑問可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