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土地要特別注意,要避免買到受污染之土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中第8條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若屬公告事業者(目前已公告30種業別)於土地移轉或事業停歇業時,賣方或事業主須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給買方及環保局審查。
為使土壤備查及審查制度更加完善,並讓賣方、事業主、評估調查人員(含檢測機構)於執行上有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污法之授權,訂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據該署表示,該辦法主要係針對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各項工作之執行、資料製作與確認方式等相關細節,研訂詳盡之規定。如進行調查及檢測規劃時,應由取得相關專業合格訓練之人員執行;此外,依事業面積訂定最少採樣點數、免檢測之條件以及應檢測污染物項目之擇定方式等規定。
本評估調查資料於申報時效性部分亦有規範,賣方、事業主應自採樣日起6個月內完成向所在地環保局辦理備查或審查之手續。重點在於一定要取得環保局同意函後,才可辦理土地移轉或設立、變更及歇業。若未取得環保局核發之備查函或審查同意函前,就完成土地移轉或辦畢工廠設立、變更及歇業等程序者,則將依土污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事業取得同意函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應於行為前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本辦法即將自101年1月1日施行,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各界,提早準備。有關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之內容,可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址為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下載。如民眾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該局污染防治科(電話:05-2251775轉115或113)。